标题 | 哺乳假 | ||
来信时间 | 2019-07-26 09:06:02 | ||
内容 | 你好,请问教师产后有哺乳假吗? | ||
处理结果 | |||
处理部门 | 清新区教育局 | 处理时间 | 2019-07-31 10:44:01 |
回复 | 根据《广东省实施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〉办法》(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)第十七条: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,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。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;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。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,视同其为正常劳动时间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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